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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4]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国家财政
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财政拨
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以法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行为,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
拨缴,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我市工会经费拨缴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均应按每
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二、对关、停企业和半停产企业的工会经费应按照实际
发生的工资总额计拨经费,不发生工资不计拨经费。
三、对能开出工资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上月的工资
总额在本月15日前拨缴当月的工会经费。对有能力拨缴工会
经费,但拒不拨缴的,应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和高法司法
解释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依法收缴,并按规定扣
缴滞纳金。
四、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要按有
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应上解上级工会的40%部分,由
财政统一划拨到地方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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