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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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2-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明电[2002]60号
《白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白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制度,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为确保复查登记工作有序、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规范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全面复查统一登记,逐步在全市建立完善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促进全市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基本任务:一是全面调查摸底,了解掌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分布、功能和运行情况;二是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颁发证书;三是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双重行政管理体制。二、对象和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此次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民政部印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列出的9个行(事)业中,经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单位;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单位;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于2002年7月1日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包括:(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社会捐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且其总资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普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其他。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这次复查登记工作,从8月初开始至10月中旬束。共分六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前期准备(8月1日—8月5日)。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第二步宣传动员(8月6日——月15日)市政府召开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民政局长参加的动员大会,部署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印发宣传材料,统一认识,明确操作方法。第三步单位自查(8月16日——8月31日)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分别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复查登记申请,填写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单位章程(草案)、相应从业人员、有关财产和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原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准件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还需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同时,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中组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指导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起党组织。第四步履行手续(9月1日——9月10日)业务主管单位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成立条件、同意设立的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同意登记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将自查报告、章程(草案)、已填写的有关登记表、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复查登记的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步核准发证(9月11日——9月底)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查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依法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并发布公告。对虽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将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银行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第六步检查验收(10月8日——10月15日)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市本级由市民政局组织检查;各县(市、区)由同级民政部门检查,市民政局予以抽查验收。检查结束后,民政部门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四、原则和要求复查登记工作中,应按照有关政策,做好登记对象的界定,具体应把握以下原则:(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二)从严把关的原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准登记。(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原则。复查登记对象和范围列举的九个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应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复查登记工作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四)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民政局负责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五、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复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白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昌平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晓强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福山市民政局局长成员:李英恩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守宽市公安局副局长乔志生市卫生局副局长曹国臣市文化局副局长高志军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刘永华市工商局副局长卫前辉市物价局副局长陈淑梅市地税局副局长刘振东市教育局副局长李新勃市科技局局长姜维贵市体育局局长郑斌市民政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郑斌(兼)。联系电话:3227651
附件说明:
白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市民政局是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银行帐户、印章、组织机构代码、税收和工作人员聘用及其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管理政策;(三)负责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四)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复查登记进展情况和复查登记出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二、市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文化局、体育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是本行(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本行(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类别、布局等基本情况的统计和掌握;(二)负责对本行(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复查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三)负责本行(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正式函件,并附原批准文件;(四)制定本行(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设立标准、管理要求等方面内容的管理制度;(五)对本行(事)业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来源、性质进行审查。同时,协助市财政局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负责本行(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年检初审;(七)指导各县(市)区相应部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三、市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市财政局:负责核拨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必要的业务经费,保证查处和打击非法组织的办案经费;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并指导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和登记,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物价局:负责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并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政策规范。市公安局:负责成立登记或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刻制的审批和备案,及对非法刻制、承制者的处罚;与登记机关共同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和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取缔及非法财产没收等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原由工商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搞好复查登记,并出具相应文件。市地税局: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对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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