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市老龄委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省《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城镇居民都能够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和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从无到有、从高到低的制度安排;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着力保障参保人住院医疗,兼顾门诊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相互兼顾衔接的原则,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经办,整体推进。

(三)覆盖范围。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学生儿童,以及已纳入社会化发放的,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其中市直和八道江区为一个统筹区,江源区和其他县(市)为独立统筹区。

二、统一制度的调整时间及运行模式、参保办法

(五)2007年各地可仍按已出台的办法执行,2008年各统筹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保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对各层面政策进行适度调整,有机衔接,逐步并轨。

(六)缴费标准调整。2007年市区暂按120、180、240元原定档次和标准缴费,2008年市区再统一调整标准。县(市)级统筹地区缴费标准自定。在校城镇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超过50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确定。

所有参保人员(学生除外)应参加大额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60元,保付标准由统筹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七)参保方法。参保人员根据户口所在地到指定的社区参保、缴费。以团体为单位统一参保者不设等待期,办结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可享受相应待遇;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参保者自缴费3个月后开始享受相应待遇;享受补助政策的人员,办结手续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待遇。

(八)运行模式:实行以保障住院医疗为主、条件成熟时实行兼顾门诊医疗的统帐结合模式。

(九)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1.住院起付标准。2007年仍按原规定执行,2008年开始最低起付标准按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三个档次(其中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设定为300元、500元、700元。

2.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2007年仍按原规定执行,2008年具体支付比例调整为: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费用分段一(市、区、社区)级二级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605040

5001元以上706050

3.最高支付限额。2007年仍按原规定执行,2008年启动大额补充保险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逐步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轨。补充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办法执行。

4.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保证在原商业保险公司参保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及其它恶性肿瘤的,医疗保险待遇及最高支付限额都要有所提高。

5.农民工参保待遇。农民工参保缴费及待遇按照《关于印发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6〕248号)和《白山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白山劳社字〔2006〕4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部分困难居民和特殊群体的补助办法

(十)市区对部分困难居民和特殊群体的补助标准:

1.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岁)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70元。

2.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满60周岁,已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20元,达到60周岁后,由省市财政共同补助。

3.对在校城镇中小学生给予缴费补贴。在校城镇中学(含中专、职校、技校)、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市财政预算缴费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2007年3月前,由学生所在学校与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结登记手续,9月份开学缴费后办理参保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4.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由市区财政按低档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的80%进行补贴,每人每年补助96元,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调剂解决,每人每年补助24元。

5.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其它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此项补贴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以上各项补贴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

(十一)其他县(市)统筹区的同类人员的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十二)享受补助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认定,由其所依附单位或社区填报《认定表》,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申报,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由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认定。认定后,财政部门按认定的补助人员数核定补助资金,并及时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经办机构。参保人凭认定证明抵顶相应参保金,不足部分、本人自愿选择提高标准部分及大额补充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三)用人单位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团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经劳动、财政等部门审查核准后,方能改变险种和缴费标准。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十四)建立风险储备基金。从2007年开始,各统筹地区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2%—5%,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20%,达到规模后不再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时应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十五)设立代征代缴补助金。补助金每年从财政补助金中提取5%,主要用于学校代征代缴和零散居民的扩面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医疗服务管理

(十六)“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省里统一编制确定的药品目录(包括儿童用药)、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十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定点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要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门诊医疗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原则上在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实行转诊医疗管理办法,合理控制转外就医;县(市、区)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城镇居民健康档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各统筹地区对低保等困难群体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就医优惠卡”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对持“就医优惠卡”的参保患者要相应减免有关医疗费用,减轻参保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统筹地区根据服务协议,给予定点医疗机构适当补偿。

(十八)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科学合理、安全的费用结算流程,减少程序,方便患者。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当日出院,当日报销”。大额医疗费用支出要在社区公示,堵塞管理漏洞。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市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明确任务,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统筹地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残联、老龄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推进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筹集和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教育部门要协调各学校组织在校中小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帮助学生就医;民政部门要引导帮助低保人员积极参保,同时配合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要做好有关补贴对象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和扩大制度的影响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促进参保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白山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白山市城镇职工和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林仁和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洪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董九林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员:李杰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黄金钰市财政局副局长

杜学贵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永才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振东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浩市老龄委主任

孙立成市残联副理事长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杰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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