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连政办发﹝2007﹞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富民优先方针,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解决其他债务结合起来,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巩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成果,加快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切实维护广大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二、妥善解决历史性工资拖欠问题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以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性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自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必须于4月5日前全面摸清拖欠情况,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确保全市在2007年6月30日前基本解决企业存在的工资历史性拖欠问题。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清欠计划,并定期检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帐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性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性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性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性拖欠的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同时,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在资产变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少数企业尽早解决工资历史性拖欠问题。

三、建立健全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工资新的拖欠问题。要大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要深入实施《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抓紧建立健全既可操作又重预防的工资监控和欠薪报告制度,坚决杜绝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的现象,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要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要充分发挥本企业职工、工会以及社会各界如新闻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对企业欠薪行为的监督,重点监控易发生欠薪的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拖欠工资的隐患。要积极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有关部门应强制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还拖欠工资。要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清欠月报制度。各县区、市直属企业每月5日前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清欠情况。有关部门要将拖欠工资企业名单及拖欠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将其登录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各金融机构不得对恶意拖欠工资、工程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要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快形成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加大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舆论监督,营造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的良好氛围。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严肃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赋予劳动监督执法部门充分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对工资拖欠检查的次数和权利,对利用职权干扰、阻挠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工资拖欠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企业拖欠工资并转移财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法院支持,尽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工资支付来源。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应限制其经营者的高消费,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如汽车、住房等,不得高标准宴请、娱乐、旅游、出国等,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可以直接划入劳动监察部门帐户,用于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对一些资产可以扣押、拍卖以支付工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采取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措施,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欠薪不报告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建设部门要指导建筑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五、强化组织领导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及办法,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抓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同时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国资、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纳入考核内容。发生拖欠工资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得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涉及农民工和困难职工工资支付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解决陈欠预防新欠。各金融机构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要给予支持,并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努力形成部门联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格局。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县区、市有关部门和直属企业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每月报送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解决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进度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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