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统一规范公共职业介绍服务场所名称、标志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统一规范公共职业介绍服务场所名称、标志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公共职业介绍服务场所的管理,便于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对公共职介机构的识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统一规范公共职业介绍服务场所名称、标志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均须统一制作户外标识、户外标牌、广告栏、公文夹、资料袋、档案袋、信纸、信封、记事本、胸卡等。

二、各区县于7月10日前将制作计划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三、为了标志制作的统一规范,联系“南京南标标牌经营部”为定点标牌制作单位(经营地址:大桥南路20号),各区县于7月15日前自行与该单位联系办理定制手续(费用自理)。联系人:梁学军;联系电话:58756084;传真:58753033。

四、各区县务于2006年7月30日前根据省厅要求统一规范名称和标志,并将户外标识标牌照片报市就管中心。联系人:蒋毅、徐凌云联系电话:86590831传真电话:86590831、86590837FTP:4632、308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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