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ОО五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南京”的战略部署,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以《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开展检查和创建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

1、依法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及市人大《关于进一步扩大全市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决定》等法规,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

2、依法规范用工。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规,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3、依法规范工资支付。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4、依法防范医疗保险道德风险。依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重点查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此外,还要严肃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

(三)工作预期目标。

1、严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突出问题。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抓手,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违法使用童工、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有效遏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全市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创建一批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广泛营造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氛围,在全市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觉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倡导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的劳动保障诚信行为。

3、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将“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与推进全市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劳动保障奋斗目标。

4、培育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区(县)联动、部门配合的劳动保障长效执法维权机制,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在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方法步骤

整个执法检查和创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市区(县)联动,以区(县)为主的方法开展工作。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和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等工作。

各区、县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和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执法检查工作;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的检查工作,采取市区(县)联动,以区(县)为主的办法进行。

执法检查工作要与开展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有机结合,相互推进。

整个执法检查和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与宣传发动(4月―5月31日)。

1、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执法检查的有关组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2、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开展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的舆论氛围,发布有关执法检查和创建工作的通知和公告,制定“劳动保障诚信单位”评定标准及完善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第二阶段:开展执法检查与创建诚信单位(6月1日―9月30日)。

1、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

2、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活动,通过单位申报、综合评定和公示,评出一批全市劳动保障诚信单位。

3、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和创建活动,推动劳动保障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促进全市劳动保障主要目标任务按照序时进度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与考评(10月8日―10月31日)。

1、对执法检查和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和考核。研究制定强化劳动保障长效、规范管理的措施和对策。

2、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总结大会,对执法检查和创建工作进行总结点评,命名和表彰劳动保障诚信单位。

3、研究制定下一阶段全市开展执法检查和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做好清欠民工工资等专项执法检查,维护“两节”期间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组织领导

这次执法检查和创建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储永宏为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德春为副组长,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执法检查和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吴德广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劳动保障局相关处室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并负责做好有关联系和协调工作。

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各项执法检查和创建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规范执法行为。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统一执法标志,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二)严明工作纪律。执法检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按照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在执法过程中,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得徇私枉法、放纵违法行为。

(三)加强执法监督。市劳动保障部门从社会各界聘请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监督员,对这次开展执法检查和创建活动进行监督。各区县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执法检查过程有效监督。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