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干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干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规定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转发此文,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补充意见。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停止执行部、省通知中所列废止文件和规定。

附: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5]15号)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就管[2005]1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厅各驻外劳务工作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规定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止原省劳动局《关于“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印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4]21号)、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12号)、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苏劳就[1998]1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换发江苏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江苏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的通知》(苏劳社就管函[2001]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赴京、沪、粤、深地区务工人员就业登记卡实行统一发放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1]17号)。

二、停止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厅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苏劳社就管函[2001]2号)中关于“负责协助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换发《江苏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年检工作事宜”的规定。

三、各市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服务和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苏劳协办[2004]40号)和《关于不再实行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制度的通知》(苏劳社就管函[2004]41号)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和限制性政策规定,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进城就业农民工管理制度,并于4月底前将有关清理情况报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联系人:谈琳,薛勇。联系电话:025-83316416,传真:025-83316415。

附:《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

一、废止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原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劳部发(1995)59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99号)。

二、停止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3号)中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掌握流动就业状况,开展流动就业管理服务的基础手段。要坚持在劳动力输出地发卡。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应反映出外出前职业培训情况,反映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等信息。外来人员就业证应记录外来后培训、就业、缴纳及享受社会保险等情况。流动就业证卡应实行省内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发放”的规定。

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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