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局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与运行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1-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与运行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与运行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劳社[200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和运行管理工作。今后凡新成立职业介绍机构,应根据全市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由市就业管理机构统一扎口审批。

二、已获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要认真对照规程的要求,完善硬件设施和各项服务功能。对存在问题较多、基础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立即自查自纠,在文到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整改;逾期不改者,将暂停换发直至注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各职业介绍机构于2001年2月底前将自查评估报告及今后工作打算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南京市劳动局

二00一年二月四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苏劳社[2000]106号

为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保证其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通知》(苏劳[1999]64号)、《关于实行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就[1999]55号)的要求,特制定《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与运行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与运行管理工作中,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的总体目标,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程序,加快建立以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主体,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为依托、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合理布局、协调运作、劳动力资源信息共享,切实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职业介绍服务网络。1999年9月1日以后,个别地方违规进行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并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做法,应立即加以纠正。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与运行管理规程

本规程包括职业介绍机构的申办资格、开办条件、登记程序、运行管理等业务。

一、申办资格

申办资格是指对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人员和公民个人申办职业介绍机构须达到的人员要求。

(一)法人、其他组织所属二名(或以上)人员取得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以下称《资格证》),并经行政任命或委派专职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

(二)二个(或以上)公民个人取得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资格证》,并有合作开办介绍机构协议的。

二、开办条件

开办条件是指具有申办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和要求。

(一)服务场所

1、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建设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其固定服务场所面积分别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

2、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与其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相结合,其固定服务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

3、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根据核准的业务范围和自身能力规划场地,其固定服务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20平方米。

(二)资金保障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维持正常工作所需资金的稳定来源,有与机构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运行、维护经费,并保证逐年增长。

职业介绍机构所需注册资金的数额及其管理办法,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会有关部门依据相应法规的规定自行制定。

(三)主要功能与设施

职业介绍机构须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的要求和自身特点,设置相应的功能服务区;铭牌、标识挂图和用具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1、功能服务区

①基本设置: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必须设置求职与用人登记、信息发布与查询、推荐介绍等前台服务项目和相应窗口。有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设立指导室。

②标准设置: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根据求职与用人登记、信息发布与查询匹配、职业指导与政策咨询、推荐介绍与现场招聘、面试洽谈与职业能力测评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需要。设置相应的服务窗口和提供专门服务的区域。

③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金发放、录用登记备案、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等直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服务的业务在公共职业介绍服务场所设立窗口,开展“一条龙”服务。

2、铭牌:经审核登记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户外显著位置悬挂由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统一制作的铜制铭牌。其规格尺寸为:长55cm×宽32cm。

3、标识: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须采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统一标识;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规范运行的,可以采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统一标识。

4、挂图:职业介绍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除应须悬挂合法证照外,还须有下列图文:

(1)职业介绍服务流程;

(2)职业介绍收费标准;

(3)实行职业准入工种;

(4)当地劳动力市场主要职业工资指导价位;

(5)求职者须知;

(6)用人单位须知;

(7)职业介绍文明用语;

(8)职业介绍忌语;

(9)机构服务制度;

(10)当地与省职业介绍管理与服务监督电话号码。

职业介绍机构悬挂的文本须经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定,其规格尺寸、悬挂位置须适宜观看。

5、用具:财务管理、统计资料、档案材料的存储、保管器具必须符合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四)证明材料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进行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1、职业介绍机构所有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和《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2、章程(内容包括:服务宗旨、对象、形式;机构组成和人员分工;运行经费来源渠道等);

3、管理制度(包括机构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职业介绍服务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场地(机构场地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与协议)证明。

(五)《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拟具机构名称,但须符合下列规定:

(1)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统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①各省辖市和常熟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统称为“××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统称为“××县(市、区)职业介绍所”。

(2)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开办的专业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根据其具体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在名称前冠以专业名词。

①属非营利性的机构,统称为“××市(县、区)××职业介绍所”,(如:扬州市妇联职业介绍所);

②属营利性的机构,统称为“××(地名,但不冠以“市”、“县”和“区”)××职业介绍所”,(如南京华文职业介绍所)。

2、业务范围: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特定对象与项目。

①对象:是指行业(如金融、计算机、运输等)用人单位和相应专业的人员或特殊群体(如妇女、残疾人、外来劳动力等);

②项目:包括求职登记、用人登记、推荐介绍、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用人广告代理、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

3、机构负责人:是指取得“资格证”并经主办单位任命(委派)或经合作诸方商定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

4、工作人员:是指取得“资格证”并专职从事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人员,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5、场地面积:是指机构所有或租用的服务场地和办公用房的实际面积。

6、设施与设备:是指机构所拥有并专门用于职业介绍服务的设施设备。

三、登记程序

(一)申领《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凡具备申办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拟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到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领《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接受有关指导。

申领《登记表》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第四季度至次年第一季度。

(二)查验评估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自收到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交的《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宜:

1、向申办人提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具体要求;

2、确定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名称;

3、约定进行现场查验评估的时间;

4、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验评估,具体要求为:

①查验申办机构人员资格、建章立制和资金情况;

②指导机构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功能服务区及其设施的布局;

③对机构的铭牌、标识、挂图、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④对查验评估的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责成改进。

5、经查验评估合格的,由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现场拍摄其规范的铭牌、标识、挂图、用具及其布局的图片、并填写《登记表》上的“审核开办或兼办登记事项”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后定加盖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印章。

6、向省劳动就业管理处报送《登记表》及其随附的证明材料各一份和上述所拍图片一套,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编号。

(三)登记备案

1、省劳动就业管理处自收到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给定经审验合格的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编码;

2、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照省给定的编码填写“许可证副本”,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核签章;

3、登记机构凭领取的《许可证》副本或其复印件与允许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介绍信,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和收费注册或登记;

4、登记机构须在领取《许可证》副本或其复印件与允许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介绍信之日起的30日内到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结备案手续;并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填写《登记表》“备案”栏,填写《许可证》正本,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章。有关要求为:

①核准日期是指登记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核发《许可证》副本之日;

②有效期限是指自核准日期起、至以后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的时限;

③《许可证》正、副本上填写的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编号、有效期限等内容必须一致。

5、登记机构领取《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四、运行管理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与运行管理,由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要求负责所辖区域的具体工作。主要运行和管理规定为:

(一)各市、县受理参加事业介绍资格培训考核的人员必须是所辖地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

1、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大专(或以上)文凭;

2、参加职业介绍资格培训的人员年龄须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期限内;

3、有犯罪记录、从事过非法职业介绍活动并有欺诈行为的人员,不具备参加职业介绍培训资格。

(二)职业介绍资格培训报名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其培训分集中授课、自学与辅导、论文答辩等三个阶段,凡通过论文答辩的参加由省组织的闭卷考试。

(三)具备条件的法人、其他单位和公民个人只能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四)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上岗服务时须配带胸牌并在工作台上放置席位卡,其胸牌和席位卡上需标明机构、名称、姓名、职务(职别)、《资格证》号码、当地和省职业介绍管理与服务监督电话号码。

(五)职业介绍机构户外张贴的招聘广告信息须经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并须遵守工商、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其服务场所内公布的招聘信息须经用人单位的委托并签定相关协议。

实行职业介绍信息联网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联网运行办法。

(六)职业介绍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或用人单位需到本省外地招用人员时,须持委托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领《介绍信》,在招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确定具体招用时间、地点及其方式。

(七)实行职业介绍服务统计报表制度,各职业介绍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统计上报工作。

(八)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在《许可证》正本上贴花(“年检贴花”由省另行制发启用)、并在《许可证》副本上作相应记载和签章。年检不合格的收回《许可证》正、副本。职业介绍机构须在每年的12月份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检的视同年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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