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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京市劳动局关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发放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发放的补充通知
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当前就业登记的有关规定,现对以下人员《就业登记证》的发放补充通知如下:
一、直接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届大中专、技校、职业等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并携带一寸免冠半身近照两张及《毕业生推荐表》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
二、档案委托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享受失业救济的失业人员,凭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领证资格,审核合格后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
三、未被安置的退役军人,个人档案已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的,凭《退伍证》及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
四、各用人单位须持被录用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方可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存放个人档案统一保管。
五、各区县劳动部门应把上述人员就业登记的基本情况及时统计并输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网,今后此业务做为正常工作,每周一、四为办理失业登记工作的时间。
南京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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