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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28 | 失效日期:2010-11-19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教育,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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