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6-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贯彻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10-22
现将省政府苏政发[1986]122号《关于颁发(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1.属于乡范围内(包括建制镇)的隶属于县乡镇工业局的乡镇企业及农民个体户(含农民合资经营的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及省政府苏政发[1985]59号文件规定,只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各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此项征收由各乡财政所负责。
2.驻乡范围内(包括建制镇)的其他企业,如供销社、粮管所等应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及省政府苏政发[1986]122号文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3.城镇企业同乡镇企业联营,接联营实体的隶属关系确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办法。
二、关于教育费附加的返还
按《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后,对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由市教育局按经核实的职工子弟学校学年年报所列学生人数,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总额中按高于全市学生数平均定额的原则,于次年初返还给办学单位。
三、市菜场、集体饮食、煤炭、洗染、理发和浴室(包括水炉)六个微利行业,教育费附加暂予免征。
四、市政府宁政发[1985]77号和339号文件规定的教育基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办法,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执行。但在执行上述规定时期内欠缴的教育基金和教育事业费附加,欠缴单位应予补缴。有困难的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半月内据实报告,待市审查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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