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统一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统一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统一管理,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清欠办《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宁政办发〔2006〕51号),现就加强我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统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建工局负责全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统一收缴、支付和退还工作,各区县不得收缴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已开展保障金收缴的区县要立即停止收缴,并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收缴的保障金全额退还施工企业。

二、江宁、浦口、六合区及高淳、溧水县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要按《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为市建工局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做好把关工作;市建工局要按方便企业的原则,加强与上述区县的沟通,为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提供便利服务。

三、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紧急通知》(宁机38号)等文件要求和确定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双清”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统一管理,不影响各区县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清欠工作职责及职能分工。在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应对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时,需动用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市建工局应根据各区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按《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第13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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