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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