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七)项。二、删去第十七条。三、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中的“第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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