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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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