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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