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锡劳社医[2005]5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电[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确定为第三类行业的所有企业为高风险企业。

二、未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高风险企业须在2005年4月10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关手续,2005年5月1日起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工伤保险费与其它社会保险费一并按月申报、税务部门集中征收。工伤保险费暂按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0.6%缴纳,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按新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将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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