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锡劳社工[2006]8号)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1号)和《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苏劳社医[200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精神,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和《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大力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把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保险扩面的重点,加快推进乡镇等农村区域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使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农民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三、各地要紧紧围绕“平安计划”的主要目标,抓好非煤矿山、建筑、制造业企业和乡镇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制订工作目标和计划,按规定时间完成非煤矿山、建筑、制造企业及乡镇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充分参加工伤保险。

四、各地要加强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和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领导,落实措施,做好情况汇总和数据统计。及时向市局上报相关材料和信息,交流经验,共同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附件:

1、《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1号)

2、《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苏劳社医[2006]12号)

http://jswx.hrss.gov.cn/zwxxgk/zfxxgkml2011/B/06/gsbx/5569235.shtml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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