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市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锡劳社工[2006]1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精神,现将市区(市本级统筹地区、下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市区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行业类别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02)标准,以其主要产品、主要生产方式或者主要经营服务内容分为三类。根据锡政发[2005]356号文的规定,市本级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三、工伤保险费按锡政办发[2000]79号文件规定,与其它社会保险费一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申报,税务部门集中征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四、市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于2006年3月起申报,次月缴费,从缴费之月起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待遇。2005年12月29日至单位参保缴费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费用由单位支付。

五、2005年12月29日起应参保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工伤保险条理》的规定予以受理。

六、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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