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4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2004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劳社医[2004]26号)

市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委、办、局,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4年度调整工伤职工有关定期待遇的通知》(苏劳社医[2004]10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4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市区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2004年6月30日之前按规定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其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统一按2003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增长绝对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其调整待遇月增加额(见角进元)为:(2003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320元-2002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653元)÷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比例。即:

定期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伤残等级1-4级的人员,在原月计发金额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01元、189元、178元和167元;伤残等级5-6级按规定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在原月计发金额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56元和134元。

定期护理费:护理依赖等级评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员,在原月计发金额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12元、89元和67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配偶和其他亲属在原月计发金额的基础上分别增加89元和67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3元。同一工伤人员供养的各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调整金额之和不得高于223元。

二、锡山区和惠山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定期待遇的调整标准。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