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5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2005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劳社工[2005]3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1、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30%)

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9.1%;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4%。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457。

2、凡2005年6月30日前按规定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条第1项办法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发放金额详见附表1、附表2和附表3。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9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文件规定,凡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的1-4级伤残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按工伤保险调整待遇,按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金。

二、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74.58元,期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和最低发放金额详见附表4。其中职工在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职工在2006年1月1日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60个月。

三、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和惠山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附表1:2005年度无锡市市区企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简表

(2003.12.31前)

附表2:2005年度无锡市市区企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简表

(2004.1.1-2004.6.30)

附表3:2005年度无锡市市区企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简表

(2004.7.1-2005.6.30)

附表4:无锡市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简表(2005.7.1-2006.6.30)

http://jswx.hrss.gov.cn/zwxxgk/zfxxgkml2011/B/06/gsbx/5569224.shtml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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