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6年度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2006年度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劳社工[2006]4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30%)。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7.6%;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2%。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292。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金额详见附件1、附件2。

二、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86.5元,期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和最低发放金额详见附件3。

三、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和惠山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附件:1.2006年度无锡市市区工伤人员保险待遇调整简表(2003.12.31前)

2.2006年度无锡市市区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简表、(2004.1.1-2006.6.30)

3.无锡市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简表(2006.7.1-2007.6.30)

http://jswx.hrss.gov.cn/zwxxgk/zfxxgkml2011/B/06/gsbx/5569232.shtml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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