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度调整工伤人员有关定期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1-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2004年度调整工伤人员有关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和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4年度调整工伤职工有关定期待遇的通知》(苏劳社医【2004】10号)精神,鉴于《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尚未出台,2004年度调整工伤职工有关定期待遇仍然按照《江苏省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调整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的范围和对象

在2004年6月30日前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二、调整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的标准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进行调整。

三、资金来源

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享受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的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调整工伤职工有关定期待遇,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工伤职工有关定期待遇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

(一)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工伤人员调整定期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填写《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审核花名册》,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费等级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携带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结论通知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调整。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调整抚恤金,应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由用人单位填写《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待遇审核花名册》,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审核后进行调整。

(三)已退休工伤人员2004年1月1日后被鉴定为伤残1—4级的,先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再参加此次调整。

附件: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标准表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标准表

工伤级别

月增

职工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

一级

135

二级

127

三级

120

四级

112

五级

105

六级

90

供养亲属抚恤金

占本人工资的比例

月增

50%

75

40%

60

30%

45

生活护理费用

护理等级

月增

完全护理依赖

75

大部分护理依赖

60

部分护理依赖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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