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定期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2005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有关规定,我市将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定期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05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2005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

(三)2005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

我市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66%,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3.7%。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16.66%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7%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2.77%。

三、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有关定期待遇,由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办法调整。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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