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08-2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
关于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有关规定,我市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0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2007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
(三)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
我市200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17%,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1.5%。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16.17%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1.5%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1.77%。
三、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由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办法调整。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