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待遇的处理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待遇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问题,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工伤医疗待遇的计算办法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破产企业上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费用和支付给工伤人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工伤人员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伤残等级系数计算。

(一)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时间按照企业破产时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工伤人员的年龄之差按周年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忽略不计;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伤人员实际年龄超过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或相差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

(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以企业破产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执行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费用,上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以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计算办法是:一级伤残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时间每满一年上缴4.16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二级伤残的,每满一年上缴3.6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级伤残的,每满一年上缴3.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四级伤残的,每满一年上缴2.60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四)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工伤人员(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工伤人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办法是:五级伤残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时间每满一年支付1.6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每满一年支付1.4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伤残的,每满一年支付1.10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每满一年支付0.8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伤残的,每满一年支付0.4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伤残的,每满一年支付0.2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五)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待遇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

二、工伤医疗待遇费用的筹集办法

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待遇费用按以下原则筹集资金解决:

(一)从破产资产变现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中优先支付;

(二)已经破产终结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资金解决;

(三)通过上述渠道不能完全解决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资金解决;

(四)破产重组企业工伤人员转入承继单位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不支付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医疗待遇的支付办法

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待遇由破产清算组负责统计、计算,然后向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劳动保障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破产企业,由清算组直接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所需费用,直接上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五至十级工伤人员所需费用,通过清算组支付给工伤人员并签订书面协议。

2006年以前破产的企业,今年年底前分两次解决。上半年解决2003年底之前破产的企业;下半年解决2004年和2005年破产的企业。2006年以后破产的企业在核准职工安置方案时一并解决。

没有鉴定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本意见标准补发有关工伤医疗待遇。

四、本意见所称“破产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间为准。

五、我市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男71.18岁、女76.04岁,以后公布新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时按新标准执行。

六、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结合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意见。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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