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扬府发〔2005〕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快实现“再干三五年,实现新跨越”的目标,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摆上重要位置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稳步提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激励机制不断强化,极大地激发了各行各业劳动者的创造活力。不少企业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分配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工效挂钩,推行岗位技能工资与绩效工资、岗位责任工资等办法调动了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我市仍有一些企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偏低,增长不快,与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不相适应。一些用人单位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和平等协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分配办法不完善,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国家、省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挫伤了部分职工积极性,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企业职工是我市社会的基本群体,没有他们的共同富裕就没有全市人民的全面小康。随着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的逐步落实,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为重要和紧迫。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执政为民、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强化执政基础,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和谐、文明新扬州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市委四届八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再干三五年、实现新跨越”目标,更加注重发展惠及于民、致富于民、推进富民工程,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的迫切需要。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稳定职工队伍,吸引各类人才,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吸引外资和民资,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持续、稳定、长远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关键措施,解决突出问题,依法加快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重点,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和措施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为先,坚持不断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两方面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依法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不断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努力实现合作共赢,促进企业发展。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是:(1)逐步推动市内所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005年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5%,2006年达到90%,2007年达到95%,2008年后市内各类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中50人以上企业应基本做到单独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2)依法建立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二是工资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随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本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而提高。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围绕上述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要结合实际,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推进。
1、规范工资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工资协商的重点内容应包括: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和特殊工作情况下工资标准及支付;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年度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以及行业、企业的最低工资等其他有关事项。从2005年起,凡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年初应进行一次工资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或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方才生效。已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应以适当形式向职工公布。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2、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要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在工资增长预警线范围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全面的,也可有所侧重。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否则作为违反协议予以查处。
对连续两年企业经济效益上升,而未给职工增加工资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给职工增加工资,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职工群众。
3、加强工资总量调控,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办法。企业集体协商的工资总额以及经有权部门制定和批准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工效挂钩)的纳税人,按“两低于”(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税前申报扣除。
4、巩固和拓展工资集体协商建制领域。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继续坚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工作的规范化,提升工作水平;积极拓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各类改制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覆盖面,改制工作结束后的新企业均应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积极开展城市社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资协商试点工作,取得经验,逐步推进;不断丰富工资协商的内涵,凡与工资分配制度相关的内容,均可作为经营者与职工开展工资协商内容,以增强工资协商的效能。
5、规范和完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要继续把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作为解决面广量大的小企业建制难、维权难的一个重要途径。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要按照《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规范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内容,使合同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实际,贴近职工需求,便于监督实施。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共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组织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将推进工资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富民”发展战略和推行企务公开、为民办实事项目,定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实施进度。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努力构建目标一致、指导到位、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与总工会密切配合、企业积极推进、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2、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五个条例,充分认识五个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五个条例的具体规定和法律规定,督促引导企业、职工依法规范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在全市掀起学习宣传五个条例的新高潮。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并切实加强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对协商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合同常识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相关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制定工资分配、支付制度,要依法行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纠正或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适时修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预测等,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审查,引导企业不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各级工会要强化维权职能,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关切度和参与率,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基层单位及时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上级工会组织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各级经贸、统计部门、企业家协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增长情况纳入对企业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将工资协商的建制、履约和督查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市政府将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从2005年起,凡应建未建的企业不得列入A级诚信企业的评选范围,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等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的评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通知》中涉及企业的具体管理规范和要求,由相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另行行文规定。2005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扬劳社[2005]31号《关于印发〈扬州市2005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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