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扬府发〔2004〕10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部小康”的意见》(扬发[2004]12号)精神,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进驻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经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机构批准,经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出国留学人员资格的留学归国人员,进入创业园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从事技术开发、产品生产、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会计事务和法律事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进园的留学人员企业都可参照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用部分三年内由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奖励给企业。3、留学人员企业孵化的新产品进行产业化生产,在投入批量生产后,仍可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高科技企业政策。4、入园企业可办理外商企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5、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可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人民币3—5万元。6、可优先为其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资助科技三项费用及各项资金、基金等,并帮助企业申请银行科技贷款。7、海外留学人员可以10万元人民币或1.3万美元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开发型企业,以50万元人民币或6.1万美元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型企业。8、进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办公用房房租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免50%,生产用房房租第一年免50%,第二年免30%。9、创业者既可常驻创业园,致力于企业发展,亦可来去自由,在保留原有工作的同时,在创业园开创新的事业。本政策由市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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