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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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2-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2〕152号]
广陵区、郊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区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总要求和工作目标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总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减轻企业负担。坚持以人为本、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新机制,平稳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提高为退休人员服务的水平,为扬州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服务。
工作目标和步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行分期分批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02年9月1日起,首先在市区各类企业新退休人员和破产企业的已退休人员中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管服务机构与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制定分解计划,逐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力争在2003年底前,基本实现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日常管理由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的街道统一管理,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二、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组织体系
根据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劳动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
1、市政府成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2、市、区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设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在现有人员中按每5000名退休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
3、市区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分管,原则上3000名退休人员聘用1名工作人员,聘用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
4、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依托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1名副主任负责退管工作。
5、分布在市区各村的退休人员,由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负责退管工作。
三、明确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的职能
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是市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机构,并承担各县(市)区退管工作的指导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目标、任务、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负责市区范围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调研;总结工作经验,推进和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2、协调企业与乡镇、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3、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
4、负责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数据库、档案库和管理网络。
5、督促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6、负责收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代办费,制定使用管理办法,编制和执行年度预决算。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困退休人员的救助工作。
8、组织对乡镇、街道、社区聘用的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考核,落实绩效挂钩的管理措施。
区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是市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2、与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3、协调区属单位与乡镇、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负责本区所属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数据库、档案库和管理网络。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是社区管理的主体,直接组织、协调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是退休人员的基层管理组织,乡镇(街道)服务所和社区服务站的职能由市、区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四、加强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
进一步加强市活动中心建设,并逐步完善,充分发挥对社区活动的指导示范作用和培训功能,为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优质服务。城区今后在进行住宅小区建设时,应把社区活动场所纳入开发建设规划。各乡镇、街道可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已有场所或闲置厂房的改造利用,每个街道至少建立一处退休人员活动场所,面积要逐步达到400平方米,每个社区居委会逐步达到80平方米。退休人员多、居住相对集中的大型企业非生产经营性活动场所,经过协调,可采取有偿转让、租借或无偿划拨等形式给社区使用和管理。
五、加强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向企业收取的代办服务费(原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转为由社区代为管理服务),代办服务费的标准为:新办退休人员按每名退休人员每年120元的标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用人单位按10年一次性缴纳;已办退休人员的代办服务费由移交单位按每年100元的标准计10年一次性缴纳,也可在两年内分期缴纳;破产和特困企业的退休人员按每人60元标准计10年一次性缴纳,破产企业的代办服务费在国有资产变现时解决,改制企业在国有资产中核支。自由职业退休人员按60元标准计10年由个人一次性缴纳。退休服务代办费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退休服务代办费主要用于档案管理、重病退休人员慰问、特困补助、丧葬补助、老年康复、老年活动和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经费等。退休人员代办服务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强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领导
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经贸委、劳动、人事、财政、民政、物价、卫生、文化、总工会、房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狠抓机构、人员、场所、经费和制度等关键措施的落实,努力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市和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职责范围,建立专门机构,狠抓措施落实;各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当作重要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居委会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组织,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文化、体育、房管等部门要积极开辟场地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健身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社区组织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利用好全社会的资源,按照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引导社会力量为退休人员提供生活资料、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要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的退休人员理解、支持这项工作,并亲身体验到社区提供的就近、优质服务。有关企业要正确处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企业管理的关系,继续承担应尽的义务,继续关心本单位退休职工,特别是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要按规定支付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妥善处理统筹项目之外的有关费用。要认真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确保2003年底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社会化的目标。
本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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