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学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学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5〕17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2005年是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的第3年。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也已颁布施行。以上三个文物法规是文物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根本保证。为此,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规,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现对学习文物保护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个文物法规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文物保护法》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总结我国文物保护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有关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法理也更为清晰和严谨,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是我国文物事业在法制轨道上继续向前发展的里程碑。《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权利、责任、任务和工作程序。《保护条例》是在《文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精神指导下,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具可操作性。《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保护条例》的出台,为我国、我省文物工作和文物事业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法律和法规保障。

二、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文物工作方针

《文物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这是我国几十年来文物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修订新文物保护法的主线。“保护为主”是这个方针的核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文物保护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都必须把文物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主要位置,这是文物事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文物工作安身立命的基石。“抢救第一”是做好文物工作的前提,强调要把抢救文物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要位置。“合理利用”就是要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永久保存的前提下,正确发挥文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管理”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关键,是实现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保障。文物工作的十六字方针是一个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我们要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这个方针,把思想统一到这个方针上来,保证这个方针得到认真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三、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文物的职责

《文物保护法》总则明确指出:“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文物保护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共同承担的职责,应认真履行。

四、正确理解历史文化名城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镇江文物资源丰富。现辖区内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94处,其中国家级3处,省级19处,市(县)级172处,文物控制单位34处。这些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是镇江辉煌历史文明的实物见证。只有保护好各级各类文物资源,历史文化名城才有文化载体,历史文化名城才能名符其实,历史文化名城才能彰显特色。

五、正确认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文物保护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要通过学习认识到,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是统一的,是相得益彰的,而不是矛盾的对立。在搞好经济建设的同时要搞好文物保护工作,在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遇到矛盾时,一般情况下,建设服从保护,文保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特殊情况下,保护支持建设,经过合法报批手续后,文保单位实施异地保护。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加强文物保护的要求,我们要全面、深刻领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保护条例》的内容,认真履行历史赋予我们的崇高责任,切实保护好我市丰富的文物资源,把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和名城建设事业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五年十二月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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