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朝政发〔200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鉴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为350元(辽政发[2004]42号文件批准)。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0%,即每月280元。

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的70%,即每月245元。

三、从2005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也按新标准执行。

四、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欠发的失业保险金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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