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60年代精简退职的这些老同志,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贡献。当初,他们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还乡,分担了国家困难,为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好转,起到了积极地作用。目前,这部分老同志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且体弱多病。此次“提标”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些老同志的真挚关怀,各级政府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及时、足额发放救济补助金,避免引起不安定因素。
二、相关部门职责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本项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和外省、市来我市安置,并由我市负责发放救济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落实工作;对虽然领取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救济补助金和按政策规定(1957年底以后参加工作)不享受生活救济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符合享受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给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单位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由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金的筹集工作。
三、发放办法及资金筹措
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和外省、市来当地安置人员补助费的发放,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筹集。原单位没有合并、撤消的,由原单位发放,资金由原单位筹集;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筹集资金并发放;原单位撤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指定一个单位)发放,资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指定一个单位)筹集;原单位合并、撤消并交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和难以指定由谁负责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筹集。各职责部门要做好先期的人员统计、资金筹措工作,按要求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补助金发放到位。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
标准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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