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发〔2005〕2号关于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及

乡镇的民营企业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及其从业的农业户籍人

员;乡镇、村办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男年满18至45周岁,女年满18至40周岁,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计发标准

鉴于我市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及其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

本着“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采取统帐结合方式。

1、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

总费率为28%,其中:参保企业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个人按8%缴纳个人帐户基金。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的原则

参保企业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市社平工资的50%,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基金;参保个人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市社平工资的50%,按8%的比例缴纳个人

帐户基金。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市社平工资150%。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1、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按本办法参保并按规定正常缴费1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2、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上年本市社平工资×50%×20%,月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120。

参保人员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市社平工资0.3%的基础养老保险金。

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满15年时停止缴费的,退休时按停缴前一年的市社平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因病或因公致残,经市劳动

鉴定委员会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在计发退休金时,按每提前一年退休,减发

2%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计发基础养老保险金。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也不再重新计发待遇。

4、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参保人个人帐户

的全部本息。退休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也可一次性领取其个人帐户余额的本息。

5、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按本市上年社平工资一个半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三、基金的征缴与管理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按照国家发布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和个人进行登记、申报、缴费和建立个人帐户。

(二)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管理机构,应保证这项基金的安全。各级审计部门将此项基金纳入审计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三)参保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按银行一年期储蓄利率分段复利计息,本息计入参保人的个人帐户。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及时存入指定的国营商业银行开设

专户。养老保险积累金只能购买国债,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企业及个人建立建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为参保

人建立个人帐户,按有关规定按时对企业进行年检,公布参保人个人帐户记录情况。

(六)无特殊情况,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持养

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其个人帐户本息方可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出国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2、户口迁出本市的,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3、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本人不愿补缴的(补缴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4、没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

1、参保人在本市内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间工作调动的,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手续,同时转移个人帐户本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在原单位缴费的实际年

限同续保以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参保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间断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人意见,暂时封存保留个人帐户,或一次退还个人帐户本息。

2、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市,新的户籍所在地能够接收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本息转入接收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参保人员因户籍发生变化,应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转移个人帐户本息

。其原缴费年限折半计算。经折算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退休时才能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5、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的审批,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

四、其它

(一)各县(市)区可遵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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