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5]6号

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连山区、龙港区由280元调整为400元;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由24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连山区、龙港区为4元;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为3.5元。

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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