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发〔2006〕38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始,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调整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市直、连山、龙港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8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2元。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支付问题

2006年12月31日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明确享受失业待遇的标准和期限,继续执行原标准。

三、关于企业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06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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