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发放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6〕41号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发放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发放工作,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构建和谐葫芦岛,推进国企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发放工作,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切实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根据辽政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对已经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审核、审批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发放工作,要按照谁主营、谁负责的原则,按人事部门核准后的待遇标准进行发放。破产改制企业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由本企业筹资发放;杨家杖子矿务局和八家子矿由省财政出资,由两矿退管办负责发放。提高待遇时间从2004年1月算起。

三、各级政府、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兑现问题。有关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千方百计的筹集资金,确保本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通知下发后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调整预算汇总表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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