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5〕74号关于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5年8月1日始,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调整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市直、连山、龙港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5元。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支付问题

2005年7月31日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明确享受失业待遇的标准和期限,故继续执行原标准。

三、关于企业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05年7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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