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驻葫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实施基本生活补助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7〕85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驻葫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实施基本生活补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双拥办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对驻葫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实施基本生活补助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对驻葫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

实施基本生活补助方案

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妥善解决驻葫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安置难的状况,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部队干部安心服役,结合现阶段我市实际情况,采取对驻葫部队符合随军条件且无工作的家属实施基本生活补助金补贴,解决就业上岗难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落户我市的现役军(警)官或文职干部配偶。

二、发放条件

申领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军队随军家属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1)已随军并办理葫芦岛市常住户口;

(2)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

(3)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4)没有享受过一次性劳动保险或有偿安置费用的;

(5)目前在部队中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

三、发放标准及时间

经研究决定,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驻葫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给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各自承担50%。

此次发放基本生活补助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实施部门

市财政局、市双拥办和军分区政治部负责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

五、发放程序

1、申请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的随军家属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失业登记后30日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可填写《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申请表》,向所在部队的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提出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申请。

2、部队单位接到随军家属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申请后认真审查,按照部队驻地区域[即所在的县(市、区)]分别填写《驻葫部队随军家属申请基本生活补助金花名册》,于每年8月10日前一式两份报驻地县(市、区)双拥办初审。报送名单时必须提供申请者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失业证、部队发放补贴证明(或部队统一提供财务发放补贴明细表复印件)等资料。县(市、区)双拥办审核无误后,再将汇总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双拥办复核。

3、市双拥办审核确认后,将名单报市财政部门一份并同时送县(市、区)双拥办一份,县(市、区)双拥办及时将名单报本级财政部门一份。

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据实将基本生活补助金纳入当年预算,市财政局按期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两级财政预算资金按核准数额及时划拨指定银行,由指定银行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入随军家属帐户。

基本生活补助金每年申领一次。

六、取消基本生活补助

随军无工作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停发基本生活补助金:

(1)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统一组织就业培训的;

(2)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职业介绍的;

(3)已实现就业的;

(4)有固定收入的;

(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6)配偶退出现役的;

(7)随军家属户口迁往外市的;

(8)部队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

七、其他

对驻葫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实行基本生活补助金制度,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驻葫部队和军人及其家属的关心、关注和关爱,是切实帮助部队解难题、办实事,用实际行动拥军的具体体现。

基本生活补助金是性质独特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市财政、市双拥办以及军分区政治部要定期组织核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到随军家属手中。对于虚报冒领和克扣挪用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申请表》

2、驻葫部队随军家属申请基本生活补助金花名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