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7〕60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促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精神,市政府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葫芦岛为目标,着力解决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盐场、滩涂养殖业等场所的非法用工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外来务工人员、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崔枫林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德波副市长
王家田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方树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世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沈继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耀威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玉珍市监察局副局长
孟凡光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凤民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占东市经委副主任
郭宝年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效群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守华市安监局副局长
梁国军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由方树林兼任。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0429—3150261。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盐场、滩涂养殖业的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合法企业已录用的人员,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四、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市各类企业,重点是六个县(市)区及杨杖子经济开发区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盐场、滩涂养殖业等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场所。
专项整治的内容是: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五、整治标准
经过专项整治,全市列入整治范围的用人单位都要达到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是所有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发《暂住证》;三是用人单位用工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工资支付要公开、透明,按月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五是用人单位不得打骂体罚劳动者,不得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扣押劳动者任何证件、钱物,不得使用童工;六是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制订方案,组织实施阶段(7月1—5日)。各县(市)区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人员分组,成立领导小组。
(二)宣传动员阶段(7月6—15日)。首先,7月14日,全市举办大型劳动保障法律法法规宣传活动,利用周六大型招聘会的时机进行现场咨询及政策解答,通过免费发放宣传资料,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劳动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各县(市)区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象县乡镇赶大集等,使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达到全覆盖;其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社、电台、电视台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正面典型,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自查自纠阶段(7月16—25日)。组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并通过媒体公布法律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如实形成书面材料,并于7月25日前报予检查组。对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材料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加重处理。
(四)突出重点,集中整治阶段(7月26日—8月31日)。各县(市)区在用人单位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列出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单位名单。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针对农民工及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合同签订、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参加及缴费、工作时间等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市与各县(市)区联动同步进行的方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7个督查组,分别对六个县(市)区及杨杖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四小”企业进行复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这次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的认识,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各级政府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切实加强对这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由牵头部门的主管领导亲自挂帅、抽调精干力量,领导、协调、组织开展活动。各相关部门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1)政策宣传组:由劳动保障局、市委宣传部、监察局、卫生局、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
(2)法律法规咨询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组成;(法律咨询电话:0429—3156867);
(3)案件处理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委员会组成;
(4)维权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局、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总工会组成;(投诉举报电话:0429—3150260)
(二)全面排查,严格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分组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通过新闻媒体主动将投诉举报电话向全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指定专人,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认真受理投诉举报,采取主动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有效形式,依法查处存在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做到全面彻查,不留死角。
(三)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员,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强化法制宣传,搞好舆论引导。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的舆论导向作用。同时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同时,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在人员配备上充分发动和依靠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各县(市)区政府要有主要领导指导专项行动,各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各级财政要保证专项行动必要经费,调动相关部门,出动所有车辆,保证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成立投诉举报接待室,设专人接待投诉举报,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不断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的日常巡视检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六)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责任追究。专项行动中发现公职人员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七)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专项行动中的成绩和经验,查找不足。8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包括主要做法、专项行动的效果、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及典型案例)报至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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