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伤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1-09-0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强工伤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
关于加强工伤报告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强工伤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劳险[1997]37号)的规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机构报告,具体规定如下:
一、依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认定和伤残程度鉴定职责范围的通知》(津劳办[2001]247号),单位在向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工伤的同时,须向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机构报告(最迟不超过24个小时),并应在十五日内填报《天津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提供工伤经过情况、伤情诊断证明、证人证明材料、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伤保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职业病确诊或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之日起,单位须在十五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辖的所属单位(包括各局所属的建筑业企业)发生的工伤死亡,工伤保险处要出现场进行调查确认。
四、其它单位发生工伤死亡和重伤,依据各区县职责范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出现场调查取证确认,并将工伤死亡和重伤情况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报告。
工伤报告电话:23030918-8847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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