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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九四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总工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4-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调整九四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津劳险[1994]197号/财企一联[1994]7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财税管理处、各区县税务分局)工会、各企业主管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现将一九九四年护理费调整如下:
一、一级伤残职工月护理费核定为170元;二级伤残职工月护理费核定为135元;三级伤残职工月护理费核定为100元。特别严重伤残经市劳鉴办批准的其护理费可按230元,最高不得超过330元。
二、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护理费,纳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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