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九四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总工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4-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九四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津劳险[1994]197号/财企一联[1994]7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财税管理处、各区县税务分局)工会、各企业主管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现将一九九四年护理费调整如下:

一、一级伤残职工月护理费核定为170元;二级伤残职工月护理费核定为135元;三级伤残职工月护理费核定为100元。特别严重伤残经市劳鉴办批准的其护理费可按230元,最高不得超过330元。

二、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护理费,纳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