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九五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九五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总工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5-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调整九五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津劳险[1995]182号/财企一[1995]5号/津工发[1995]66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财税管理处、各区县税务分局)、工会、各企业主管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5】28号)现将一九九五年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一级伤残护理月护理费核定为225元;二级伤残护理月护理费核定为180元;三级伤残护理月护理费核定为135元。
二、企业职工工伤致残,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一至四级)并确定护理等级者可享受护理费。其护理等级依据:(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等方面的依赖程度而确定。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可享受上述一级伤残护理月护理费标准;上述五项中三至四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可享受上述二级伤残护理月护理费标准;上述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可享受上述三级伤残护理月护理费标准。
三、伤残特别严重,需依靠他人帮助,才能维持生命者,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发给特级护理费,月标准为450元。
四、享受护理费待遇的人员,每一至两年要进行一次护理依赖程度检查,根据变化情况,调整护理费标准。
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伤残护理费,在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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