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津政函〔2004〕133号

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津劳局

〔2004〕18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

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

县和蓟县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10元;同时,将非全日制劳动

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4元调整为5元。新标准从2004

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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