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规划建设)局:
《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法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加强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7〕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及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进杭外地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外地企业进杭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地企业进杭实行备案制。市建管站每季度第三个月前15个工作日统一受理外地企业进杭备案申请,每季度备案结束后通过网站公布备案结果。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将工程发包给已办理进杭备案的外地企业。
第六条外地企业申请进杭备案的,应先将有关信息输入杭州建设信用网数据库并发起审核申请,同时携带《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建管站办理。备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写目录。
第七条外地企业办公场所应设在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并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非住宅用房。租赁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期不得少于半年,并持有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办公场所应相对独立、固定,并悬挂标有驻杭机构名称的标牌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八条初次进杭的外地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驻杭机构负责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到场办理备案。
第九条市建管站应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和上传杭州建设信用网的相关信息,对企业近两年内信用情况和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重点核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当年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被市级及以上纪检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四)备案的书面资料或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信息不完整的。
第十条备案资料统一受理期结束后,市建管站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企业驻杭的机构设置、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进杭备案手续,发给《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外地施工企业不予进杭备案告知单》,不予备案。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除不予备案外,半年内不予受理进杭备案申请:
(一)实际不具有办公场所的;
(二)实际到位人员与备案人员严重不相符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备案登记证》到期的,企业应办理续备案手续。超过备案有效期不办理续备案手续的,《备案登记证》自动失效。《备案登记证》失效的企业若需再次进杭,参照初次进杭的企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外地企业办理续备案手续时,应携带《备案登记证》和能真实反映企业在原备案有效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信用情况的相关资料。在杭州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办理续备案手续:
(一)存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二)、(四)、(五)、(十二)行为之一的,或其他行为二项及以上的;
(二)被市建委行政处罚一次或简易行政处罚二次及以上的;
(三)被市建委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或被其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
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办理续备案手续:
(一)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其它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持《备案登记证》、短期在杭的外地企业,工程施工合同登记、企业进杭续备案及相关信息变更等手续,应由驻杭负责人亲自到场办理,且建造师备案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人。
第十四条持有《备案登记证》的外地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
(一)进杭备案一年以上;
(二)管理规范,信誉良好;
(三)总承包企业年承接工程累计造价1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年承接工程累计造价500万元以上(以在市建管站登记的合同为准)。
第十五条《管理手册》是外地企业在杭长期开展市场活动的凭证,记录该企业在杭的业绩、奖惩和信用情况。外地企业可凭有关法定资料及《管理手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在杭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帐户、工商注册等手续。持有《管理手册》的外地企业,建造师备案数量不受限制,并可申请参加杭州市建筑企业信用排行、申请加入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参与杭州市优秀施工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等各项评优活动。
市建管站对持有《管理手册》的外地企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安排在每年年底,检查周期为一年。持有《管理手册》的企业达不到第十四条标准的,应在定期检查时上交《管理手册》,换领《备案登记证》。
第十六条外地企业驻杭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外地企业将予以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外地企业驻杭机构负责人、相关联系人应保持信息畅通。人员调整或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建管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外地企业在杭应明确驻杭机构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的要求,加强在杭的机构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财务管理和用工管理。
第十九条市建管站应加强对外地企业的动态监管,并及时将动态监管中发现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动态监管内容为企业在杭经营、管理情况,重点监管企业是否存在《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行为。企业的信用情况是企业续备案和定期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在动态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外地企业,市建管站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内暂停进杭备案资格;整改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恢复进杭备案资格。
第二十一条市建管站对持有《管理手册》的外地企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的内容和结论按《管理规定》中第二十四条执行。定期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外地企业,限期整改期为60天。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进杭备案资格。
第二十二条取消进杭备案资格的外地企业,一年内不予办理进杭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备案登记证》已失效或被取消进杭备案资格的外地企业,应加强在杭已开工工程的管理,因管理不善发生《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取消进杭备案资格三年,给予通报批评,并抄告企业注册地省、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在动态监管、定期检查中发现外地企业存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称之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行为之一的,取消进杭备案资格,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的省、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称之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行为是指:
(一)发生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三项(或次)及以上的;
(二)年度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三)被市建委行政处罚二次或简易行政处罚四次及以上的;
(四)被市建委通报批评二次或被其他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四次及以上的;
(五)因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民工工资,或因拖欠民工工资、内部管理不善等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市建委通报的;
(六)一年内企业在杭信用扣分(包括不良信息和提示信息)累计达到25分及以上的;
(七)在办理进杭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并查实的;
(八)发生其他恶劣影响事件的。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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