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1997-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体系,规范建筑交易行为,保障建筑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意见》(杭政办发〔1997〕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投资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下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其中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承包单位;不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通过协商洽谈的方式选择承

包单位。

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在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三条交易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交易。

第四条建设单位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向交易中心递交发包申请书,即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已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具备交易所需的有关资料、图纸,并核定工程类别;

(四)建设资金与验证落实;

(五)现场符合建设要求;

(六)建设单位按规定配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交易。

第五条承包单位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承包单位,应当向交易中心申领交易证,即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外来企业还须持有《进杭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第六条中介机构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中介机构,应当向交易中心申领交易证,即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三)交易中心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交易业务限制

具备交易资格的建设单位,只能从事本单位的发包活动。

具备交易资格的承包单位,只能从事本单位的承包活动。

具备交易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中,只能接受一个单位的委托。交易代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八条交易证

交易各方必须凭交易证在交易中心进行活动。

交易证每年由交易中心核验一次。必要时,交易中心可随时进行查验。

第九条交易一般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的一般程序是:

(一)办理报建手续;

(二)核定工程类别;

(三)建设单位递交发包申请书;

(四)发布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信息;

(五)承包单位递交承包报名书;

(六)签发交易联系单;

(七)交易洽谈;

(八)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单,并经交易中心确认;

(九)缴纳交易服务费;

(十)合同签订、审核、鉴证;

(十一)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办理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十三)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报建

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项目报建信息。

第十一条发包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申请核准后,建设单位在交易中心公开发布发包信息,并作工程情况介绍。

第十二条承包报名

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报名。逾期或未参加发包信息发布会的承包单位,不得报名。

第十三条签发交易联系单

建设单位在报名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选择二至八家承包单位,经交易中心核准后,签发交易联系单,并遵照交易中心颁布的交易规则与选择的承包单位进行洽谈。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名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均应在交易中心内进行。

第十四条交易相关信息

交易中心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定期、无偿发布建材价格信息、机具设备价格和租赁信息,以及劳务、金融等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其他信息。交易各方可依照交易中心的规定进行查询。

交易各方要求提供信息查询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签署交易单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应当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交易代表)签署交易单。

交易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名称;

(二)工程概况及工程类别;

(三)交易内容和范围;

(四)工程造价;

(五)质量及工期要求;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交易确认

交易单应经交易中心确认。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凭中标通知书办理交易确认手续。

建设工程交易经交易中心确认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费缴纳

交易确认后,成交双方应当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十八条交易周期

建设工程项目自交易中心发布项目发包信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签署交易单。超过交易周期的,加倍收取交易服务费。

因工程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交易周期的,应经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取消交易项目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交易项目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发包。

建设工程恢复交易时,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加倍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条交易合同

交易确认后,成交双方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报交易中心审核。

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交易中心按建设单位取消交易项目处理。因承包单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交易中心可暂停其交易资格1-6个月,并重新发布发包信息。

第二十一条驻交易中心有关机构

交易中心开展“一条龙”服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造价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以及监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保险部门等,在交易中心设立派出机构,实行现场办公。

第二十二条纠纷调解

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交易中心可以进行调解;招标投标的项目,由招标办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易各方可提请市建筑业管理局裁决。

第二十三条罚则

交易各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章行为,并提请市建筑业管理局给予警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驻交易中心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交易各方有关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分别由交易中心、各派出机构和交易各方主管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筑业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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