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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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嘉兴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嘉政发〔2004〕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我市自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县(市、区)的操作程序需进一步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条例》的公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和《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新老政策的衔接。
1、2004年1月1日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条例》规定执行;对于未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工伤有效证明的伤残,不再进行因工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不再重新处理。
3、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的工伤,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从2004年1月1日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4、2003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工伤,2004年1月1日后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5、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的工伤,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供养亲属范围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确认。
6、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经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于2004年1月1日后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经鉴定为5–6级、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于2004年1月1日后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领取了伤残抚恤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经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于2004年1月1日后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外的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7、2003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工伤,2004年1月1日后出现《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2003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工伤,2004年1月1日后申请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9、2003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工伤,2004年1月1日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及复查鉴定作出结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伤残津贴按照《条例》规定标准及新的伤残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10、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的工伤,2004年1月1日起,如用人单位间断缴纳工伤保险费,间断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间断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再予以补支。
11、确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情况和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工伤职工工伤与疾病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者负担。
(二)关于工伤认定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省(部)属单位和电力、铁路、邮电、金融、石油、交通等行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1号)规定执行。规模较大的市属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研究确定)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由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两级统筹,市本级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区共同做好工伤调查工作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分别盖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和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1)、(2)、(3)[秀城区为(1)、秀洲区为(2)、嘉兴经济开发区为(3)]。
(三)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于工伤保险费实行市本级和各县(市)分别统筹,为便于各县(市)参保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时由县(市)级统筹基金支付,经市、县(市)共同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盖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章和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章(1)、(2)、(3)、(4)、(5)[嘉善县为(1)、平湖市为(2)、海盐县为(3)、海宁市为(4)、桐乡市为(5)]。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和《通知》及《办法》顺利实施
工伤保险涉及到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精心组织,以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及《办法》为契机,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要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民政、人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及《办法》的各项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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