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7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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