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甬政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我市自1993年开始探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至今,全市参保单位已超过3.5万家,参保人数超过118万人。但是,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合法的工伤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的未参保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各地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宁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
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市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为:通过2-3年的努力,到2008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达到182万,力争突破200万,实现我市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继续将工伤保险扩面任务纳入政府社会保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各地要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伤保险阶段性扩面任务。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考核、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扩面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大力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
1.切实贯彻落实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用人单位要求为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应予办理。但要求为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不允许只为部分农民工参保缴费。
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允许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3.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由工伤农民工选择。
(三)对高风险行业实行特殊的费率政策
1.对工伤事故发生率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单独的行业费率。
市区统筹范围内,单独行业费率的基准费率为3.0%,下浮一档为2.4%,下浮二档为1.8%,上浮一档为3.6%,上浮二档为4.2%。各县(市)的单独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档次由各地另行制订。费率浮动时间和浮动办法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4〕78号)执行。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在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单独行业费率可适时予以调整。
具体适用单独行业费率的行业,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2.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行业,按照各自的行业分类,分别在原浮动费率档次之上增加上浮费率档次二档。各县(市)上浮费率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另行制订;其中市区统筹范围内的行业(用人单位)调整后的浮动费率档次如下:
属于二类行业的,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不到5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二档到0.4%;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一档到0.6%;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浮动;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一档到1%;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二档到1.2%;收支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21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三档到1.8%;收支比例为210%(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四档到2.4%。
属于三类行业的,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5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二档到0.8%;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一档到1.3%;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浮动;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一档到1.9%;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二档到2.4%;收支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21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三档到3.0%;收支比例为210%(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四档到3.6%。
(四)做好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工作
各地社保机构应比对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尽快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在2007年3月底前,全市各级社保机构应完成上述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将应征工伤保险费数据汇总后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负责按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
(五)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工伤保险扩面力度
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和延期手续时,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社保机构要如实为上述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宣传、监督和检查。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要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在劳动保障年审和执法检查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强化基础管理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要畅通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工伤认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和工伤待遇结算等业务,通过优化流程,强化管理,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各地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结合金保工程,逐步建立起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全方位管理需要的信息网络体系,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八)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建设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省政府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建设,建立起比较健全的行政、鉴定和经办机构,抓紧充实经办人员队伍,并逐步充实各类专业人员;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为工伤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地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制订措施,落实责任,努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目标任务。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人事、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工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上述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推进工作的检查指导,并且对推进工作中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调研,共同做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各项工作。
附件:宁波市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分解表
二○○七年一月九日
附件
宁波市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分解表
地区
到2008年底工伤保险扩面目标
考核参保人数(万人)
力争参保人数(万人)
合计
182.01
200.01
市中心
17.40
18.00
海曙区
6.20
7.30
江东区
5.13
5.83
江北区
7.39
8.39
北仑区开发区
15.71
18.21
镇海区
7.25
8.45
保税区
4.32
4.82
市科技园区
2.14
2.54
大榭开发区
1.89
2.29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1.46
1.86
鄞州区
26.98
28.98
象山县
9.89
10.89
宁海县
12.14
13.14
余姚市
23.81
25.81
慈溪市
29.54
31.24
奉化市
10.76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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