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有效整合和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努力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和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配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行政争议案件、信访案件、治安案件减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一)对接的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
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治安、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肇事者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受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刑事和治安责任的。适用于人民调解的信访案件。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劳动用工、税收征管、消费者权益、教育医疗、交通事故、知识产权以及山林、水利、土地权属等矛盾在进入相关机构裁定前,可先进入人民调解程序。
(二)对接方式
1委托调解。对于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行政争议或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与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衔接后可以委托调解,出具委托调解函;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收到委托调解函后,应立即受理,并根据纠纷性质,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函告委托的行政机关。
2邀请调解。对于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向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出具邀请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调解活动。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行政调解协议书。
3联合调解。对于重大的行政争议或者社会影响广泛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进行调解的,应向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发出邀请函,邀请人民调解员联合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4指定调解。行政调解过程中,争议一方有异议并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指定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函告指定的行政机关。
(三)对接程序
1接待受理。各级行政机关调解组织严格实行接待登记制度。对属于应立案的调解案件,由行政机关立案处理;对可以进入调解程序的,转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2行政告知。各级行政机关在进行调解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调解必须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使当事人明确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联合调解。行政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当面)协商。调解工作由行政调解机构和当地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据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告,以引导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在行政机关主持下,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属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4监督履行。调解协议履行期满3日内,调解机构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属于民事侵权纠纷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积极探索创新,形成调解合力,及时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推动我市大调解工作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安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