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2008〕167号
颁布日期:2008-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政办〔2008〕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最近,郑州市紫荆宫墓园有限公司承包人携公司客户款1500万元失踪,造成上百人先后围堵郑州市委、河南省委大门数日之久。目前,该公司负责人郝书堂已因涉嫌传销墓穴被刑事拘留。这一事件不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工作,确保殡葬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密切协作,彻底清查非法公墓。凡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和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公墓,均为非法公墓。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公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民政、监察、公安、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存在非法公墓的县(市、区)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肃法纪,规范公墓的建设行为。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对公墓建设都有明确规定,各县(市、区)民政、发展改革、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公墓发展规划和用地等条件的,不得出具相关证明;对在公墓内建造超面积墓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在公墓内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行迁出或平毁。

三、依法行政,严格公墓营销活动。经营性公墓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收费,收费要公开,不得超标准收费,对可选择性的收费,要坚持丧主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群众接受。对乱收费的行为,限期整改,退还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营性公墓在销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时,要查验死者的火化证明并存档备查,严禁不查验死者的火化证明对一人出售多个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和建造活人墓。对以永久性公墓、阴间房地产、升值盈利为诱饵,骗取群众购买,牟取非法暴利等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公安、民政和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民政部门要收回公墓经营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退还非法所得,待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经营性公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的法规政策,树立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意识。

严禁公益性公墓对外出售墓穴和将公益性公墓承包给个人经营。公益性公墓对外出售墓穴的,要原地封存,其用地按非法转让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工作的科学发展。各县(市、区)要加强公墓管理,要督促经营性公墓合理收取墓穴管理费,并单独建立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要积极引导公墓实行骨灰寄存、微型葬等节地葬法,大力推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五、深入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各县(市、区)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进一步加强殡葬法规政策宣传,使群众深入了解公墓管理的法规政策,提高明辨是非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正确地参与殡葬改革。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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