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继续实行逐级汇总上报制度的意见
关于市区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继续实行逐级汇总上报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市区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继续实行逐级汇总上报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劳动工资统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拟从2002年1月份开始,市区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继续实行逐级汇总上报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在统计部门进行统计单位登记的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法人单位,要根据统计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劳资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要持证上岗。
二、市直各职能部门在机构改革后,要按行政管理职能收集汇总上报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市统计局:即经济贸易局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原经委下属各公司(局)、原贸易委下属各公司(局)、原物资集团等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农业局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原农委、农业局、乡企局、畜牧局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发展计划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重新组建后的行政管理职能收集汇总上报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交通局、公路局、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等有下属单位和无下属单位的直属局及中央、省驻茂单位按原统计范围收集汇总上报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表。
三、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国税、工商、技监、药监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所属基层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市统计局。
四、各县(市、区)统计局可结合本县实际确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报送和汇总的改革办法。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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